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ICHUAN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SSR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经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作为社会团体,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学会党的建设工作,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在新形势下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渗透力,有利于保证学会的健康发展。本会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四川省社会团体联合党委领导,由其负责党支部的建立,并受其领导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其全省代表大会;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为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本会推荐会员代表参加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召开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推荐学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选,报国务院奖励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协会批准设立开展的各种科技奖励,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参与组织相关会议和学术活动。

第六条 本会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学会交流、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科技成果评价。

一、开展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与岩石力学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开发、推广与交流工作,助推学科发展,为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三、普及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科学素质。

四、开展民间国际、省际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省际、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省际间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促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反映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及法规制定,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发现并推荐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的科技奖励工作,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和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科学研究、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三方科技评价、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机构评估,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入会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爱岩石力学与工程事业,自愿加入本会;

三、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和诚信,遵守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条件: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相关领域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相关院校本科毕业且从事科技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3.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人员。

普通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二、学生会员条件:

与本会专业相关的在读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可申请成为本会学生会员。

三、资深会员条件: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学会理事单位推荐,通过常务理事会评定的。

1.长期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重大工程建设工作,并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

2.对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建设、组织管理和学会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相关,拥有一定规模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人员的团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经学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即可注册入会。学会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发放。

三、加入了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或国际岩石力学与岩石工程学会的会员,经确认后可认定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获得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优秀论文奖”等评奖项目的参与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监督权。

五、可由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等。

六、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如会员存在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学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必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方能召开,且会员代表3/4需来自生产、教学一线。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设立学会党支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按本会理事中党员数量,本会拟设立功能性党支部。

学会党支部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学会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推荐产生。

学会党支部委员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社会团体联合党委批准成立,领导成员一般应由学会负责人和秘书长中的党员担任。在学会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会党支部会议,对学会会议议程、学会工作指导思想等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会党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会党支部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如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学会党支部在重要活动期间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保证学会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结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

二、理事人选应在学术上有一定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合。理事会成员中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一届可重新参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比例;

三、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产生;

四、学会理事会根据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名称不得冠以“四川省”“四川”“全川”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专业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通过选举产生,或由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候选人需报本会审定。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理事长提名决定,报本会备案;

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分会是学会分支机构,设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四川省科协备案;

六、学会支撑机制与办事机构

学会实行多单位支撑制度。支撑单位的确定和变更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和批准,由学会现任理事长与支撑单位订立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与权利。支撑有效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秘书处是学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处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生活便利,以便学会工作顺利进行。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或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十二、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需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或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额应少于或等于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需提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作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原则上为在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务理事的 1/3。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需经过学会理事会提议,报四川省科协、民政厅批准后方可选举。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四川省科协、民政厅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有关职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根据其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监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监事制,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监事会与理事会并列设置,是独立对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监事会监事一般应对学会工作的运行、管理、财务等有所了解,责任心强、为人正派、做事公正。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4年,监事任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代表人数的,新监事人就任前,原监事人应依照学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学会政治导向、学风建设、财务运行以及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等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学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四川省科协拨款、政府资助、支撑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所得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他人不得侵占、私分。本会财产和固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学会赋予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对学会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评价。理事长、秘书长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学会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徽,由地球仪、山石、双狮以及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英文字母SSRME缩写组成。寓意为岩石力学与工程共同支撑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场悬挂,可在出版物、电子读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通过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经四川省科协审查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学会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同意,由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四川省科协和民政厅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生效。


Copyright © 2022 ( ssrme.com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保留所有权利 | 蜀ICP备2022007821号-1 | 技术支持:天健世纪